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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草案)
序 言
河南尉氏三中是一所有着光辉历史的百年名校,始于1903年创办的“洧川高等学堂”,历经百年沧桑,现已发展成为一所现代化的花园式学校。
早在1958年,学校就因办学有特色、学生升学成绩好而受到一代伟人毛泽东主席的称赞,人民日报为之发表了题为《两个好榜样》的社论,时任校长魏光轩受到周恩来总理家宴招待。1978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学,现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省级示范性高中、河南省文明单位。
2005年11月,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原尉氏三中、尉氏一中和一中分校进行合并,统称河南尉氏三中(原尉氏三中称洧川校区、原尉氏一中称南校区、原一中分校称北校区)。同年12月,学校被河南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中”。
自恢复高考以来,学校已为国家各类高等院校输送合格学生20000余名,其中考入清华、北大、人大、复旦、南开、武大、西安交大、华中科大等重点大学3000余名。尉氏三中毕业生在祖国的各条战线上,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着!
长期以来,学校一直关注校友的生活与成长,同时校友也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逐渐形成了母校与校友之间的亲密关系,升华出一种“同窗共读,师承一脉”的割舍不断的亲情。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校友会的呼声与日俱增,校友与母校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在全国乃至全球组建一个“三中人”自己的家!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在时代的召唤下应运而生。校友会是一个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使命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一个既适应母校发展需要,又满足广大校友自身成长需求的社会组织。校友会旨在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搭建起一座交流的桥梁,将母校情、师生情、校友情都牢牢凝聚在一起,弘扬三中精神、激发校友热情、集聚校友才智,通过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实现广大校友和母校的共同发展。
总体而言,本校友会具有以下几点职能:
l 组织职能:组织和开展校友工作和校友活动;
l 联络职能:搭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交流的平台;
l 服务职能:关心母校和校友的发展,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l 宣传职能:校友是母校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名片,校友的正面形象无形之中也为母校做了宣传。
本校友会的组建是一个崭新的、光明的、普惠的光荣事业,肩负着历史的使命和时代的责任,相信在一代又一代三中人的不懈努力之下,校友会一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友会定名为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
第二条 本校友会是历届毕业于河南尉氏三中(包含原尉氏三中、尉氏一中和一中分校)的校友自发组建的公益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团体。校友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性原则,所有校友均自愿参加,禁止校友会内任何个人或机构干涉校友自由。
第三条 本校友会坚定不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校友会会员要求积极向上。
第四条 本校友会名义上不存在固定物理组织形式。
第五条 本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河南尉氏三中校友,通过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为广大校友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实现校友之间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提升,并联合校友作为支持母校建设的后备力量,让全世界的三中人成为一家人!
第六条 本校友会一切权力属于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会员。会员行使校友会权力的机构是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代表大会。会员依据《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校友会事务。
第七条 本校友会所有机构、部门均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友代表大会代表均由校友民主选举产生,对校友负责,受校友监督。校友会各日常工作机构均由校友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八条 禁止本校友会内任何个人或机构扰乱校友会正常秩序。
第九条 本校友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校友会内部合法筹款;
(二)行政组织资助的财政拨款;
(三)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如果校友有捐助需求,校友会可在充分尊重捐助者本人意愿的前提下接受捐助。
第十一条 校友会下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审批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或大会委派的专职人员的监督,公开必要的财务数据,提升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本校友会所有机构、部门均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绩效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第十三条 一切本校友会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校友的支持,保持同校友的密切联系,倾听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的监督,努力为校友服务。
第十四条 本校友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均不得干涉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扰乱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得违背本章程。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毕业于河南尉氏三中(包含原尉氏三中、尉氏一中和一中分校)、认同本校友会章程并且自愿加入本校友会的校友,经校友会审核通过均属于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校友会会员在《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会员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会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保护会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禁止任何会员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
第十九条 本校友会会员有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本校友会会员可以向校友会寻求合理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校友会会员对任何校友会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校友会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背本章程或其他不良行为,有向校友会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二十二条 本校友会会员有为校友会管理和发展做出贡献的权利和义务,应尽力完成校友会安排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本校友会会员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任何校友会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会员扰乱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而为校友会工作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校友会会员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校友会集体和其他会员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维护校友会的团结、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校友会团结、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校友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校友会秘密。
第二十七条 所有校友会会员均可以自由退出本校友会。
第三章 校友会机构
第一节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代表大会是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友代表大会由本校友会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其他下属组织选举产生以及母校推荐、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校友代表组成。校友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常务理事会按照选举办法进行组织。
第三十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满的两个月之前,常务理事会必须组织完成下届校友代表的选举工作。如遇到不能正常选举的非常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同时延长本届校友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校友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校友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校友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校友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三十三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监督校友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校友会会长;
(四)根据校友会会长的提名,决定校友会副会长人选、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监事会主任;
(六)根据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其他下属组织和母校的推荐并经监事会主席的提名,决定监事会组成人员;
(七)审议和批准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八)审议和批准校友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部分修改或废止常务理事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一)应当由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
(一)校友会会长;
(二)校友会副会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校友会监事会主任。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章程的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校友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校友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它校友会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校友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是依《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设立的校友会常务办事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主决定校友会管理与发展的相关事宜。它是校友代表大会的两个常设机构之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校友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校友会名誉会长一名;
(二)校友会会长一名;
(三)校友会副会长若干名;
(四)校友会各机构负责人;
(五)部分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负责人;
(六)监事委员若干名(负责监督常务理事会,但不参与常务理事会工作);
(七)其他常务理事。
第三十九条 校友会会长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通过召开不定期会议,管理和发展校友会。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不得修改校友会章程。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校友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友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理事会为止。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校友会章程,监督校友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部分修改校友会内所有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校友代表大会确定的原则相冲突;
(三)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和批准校友会各机构、各部门、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的工作报告、活动申请;
(四)对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下级的组织架构设置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做出适当调整;
(五)根据民主选举情况,决定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的负责人人选;
(六)罢免各地区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负责人;
(七)领导、组织和管理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撤销各机构、各部门、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作出的与现行校友会章程精神相违背的决定;
(九)决定对外合作协议的签订、暂停和废除;
(十)组织校友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一)召集校友代表大会;
(十二)联络各地校友,协助母校编辑《河南尉氏三中校友通讯录》,做好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交流的桥梁搭建工作;
(十三)发掘、整理能够见证母校发展历史的珍贵史料,及时捐献给学校妥善保存;
(十四)制订校友捐助办法,争取校友对母校办学的支持和帮助,开展校友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毕业校友回访母校的接待工作;
(十五)组织校友回母校进行学术交流,推动校友与母校进行产、学、研合作;
(十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求助校友进行帮助;
(十七)负责校友会对外宣传平台的管理与维护,方便及时为广大校友宣传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和校友会的发展情况;
(十八)利用校友资源和校友会作为社会团体的优势,为开展有可能进行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有偿进行调研、立项,并做好二级财务的管理工作;
(十九)聘请和辞退校友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十)母校领导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校友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监事会是依《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设立的校友会监察机构。它是校友代表大会的两个常设机构之一。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事会主任一名;
(二)监事会副主任若干名(分管地区分会、行业协会、其他下属组织和常务工作机构几部分);
(三)监事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主任负责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校友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友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监事会为止。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监督校友会内部除校友代表大会以外的所有机构、所有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监督校友会所有会员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等;
(三)监督校友会所有会员严格遵守校友会章程;
(四)如会员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等,可终身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如会员违背校友会章程行为,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加入;
(六)监督校友会各机构、各部门任职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遇失职、渎职、越权、乱权、不作为、乱作为、买卖职位等恶劣行为,经讨论并由监事会主任宣布可以直接暂停其职务,进行调查;
(七)校友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友会内部除校友代表大会以外的所有机构、所有部门、所有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条 校友会会长因涉嫌不良行为接受监事会调查之前,常务理事会应该在监事会宣布调查之后十日内选举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
第五十一条 副会长、各机构、各部门、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负责人、其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接受调查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代理人员。
第四节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会长
第五十二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会长是依《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设立的校友会唯一官方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五条 会长可根据校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公布校友会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任免各机构、各部门、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下属组织负责人;签署会长令;批准和废除对外合作协议。
第五十六条 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十七条 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以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五十八条 会长和副会长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就职为止。
第五十九条 会长因涉嫌不良行为被监事会调查期间,应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
第六十条 会长须代表常务理事会向校友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十一条 会长指定一名财务代表向校友代表大会作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节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下属组织
第六十二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依《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章程》在我国部分校友分布广泛的地区设立分会,在部分校友分布广泛的行业设立协会,同时有针对性地设立其他下属组织。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分会、各行业协会和其他下属组织隶属于本校友会,认同校友会章程,服从校友会领导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地区分会为校友会对会员管理和服务的属性载体,每名校友只能加入一个地区分会,并在校友会注册登记;当本人所属地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校友会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设立地区分会和行业协会是校友会拓展校友资源,提高校友在所在地区、所属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所有地区分会和行业协会应本着:诚信、平等、互助、共赢的理念,定期吸收成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为校友和校友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十六条 其他校友会下属组织,一应遵照本校友会章程,通过定期开展活动,丰富校友生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校友会会徽、会旗与会歌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的会徽、会旗和会歌是本校友会的形象宣传载体,庄严、神圣而不可侵犯。禁止任何机构或会员个人随意篡改或变动。
第六十八条 会徽、会旗和会歌的使用必须由校友会相关机构批准允许,禁止任何会员个人私自使用,为自身谋求利益。
第六十九条 本校友会会徽为: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会徽。
第七十条 会徽构成及寓意说明:继承母校校徽风格,外部城墙图案象征团结的校友,众志成城。
第七十一条 本校友会会旗暂定之为:河南尉氏三中校旗。
第七十二条 河南尉氏三中校歌《三中之光》暂代为本校友会会歌。
附则
本章程由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筹备组起草,经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施行。
河南尉氏三中校友会筹备组
2018年04月